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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乡饮中心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充分调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加强校本研修工作力度,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构建教师终身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泰安市教育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教师发〔2015〕3 号文件的通知》(泰教发〔2015〕64号)及《泰安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规划(2016—2020年)》(泰教发〔2016〕49号)、《关于做好宁阳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所有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指学校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学校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全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教师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学校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确保中小学教师接受各级各类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省远程研修不少于180学时,市、县面对面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市级集中培训10学时,县级集中培训50学时),校本培训活动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不超过120学时。
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 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内容。
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内容,包括各教研组学术研讨、百家讲坛、和美互助课堂教学研究、新任教师培训等有助于教师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等。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学校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包括校本培训、远程研修等;选修课是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国家、省、市级研讨培训,学历培训、学位提升等。
各部门、各教研组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周向学校教师成长中心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 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每月一公示、每学期一汇总,并交教师成长中心存档。其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及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4学分。
第十四条  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核算标准:
1.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组学术研讨、百家讲坛、教学比武、专题讲座等校本教研活动,按学校要求积极参与、出满勤等,每次记1学时,1学时折合0.5学分;
2.在学校校本教研活动中举行公开课、示范课、讲座培训、撰写感悟反思(40分钟—1小时),一次计1学时,1学时折合1学分;讲座培训超过1小时的,按照实际时间折合对应的学分。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每学时记2学分。
3.在学校征集的我的教育故事、教学日志、我的教学土经验、教学案例、教育随笔、论文等,能按时上交的,每篇(1000字以上)计2学分,少于1000字每篇记1学分;
4.参加县、市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培训活动,1学时折合0.5学分,高累计2学分; 
5.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实际学时计算,1学时折合1学分。多次参训者,不重复记分,只取高层次培训记录学分; 
6.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7.县级成果(论文案例获 奖、创新发明、课题结题、公开课)计3学分;市级成果计5学分;省级成果计6学分;国家 级成果计7学分。同一成果只计高学分,不累积。
8.在市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计5学分;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计6学分;在国家 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计7学分。
9.论著、译著由市级出版的计6学分;省级出版的计7学分;国家 级出版的计10学分。合著者,按工作量分计学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教师成长中心会同各部门审核、认定。学校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上交原件由教师成长中心复核。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参加计算机、普通话、外语或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 承认的等级证书,按标准核定学分。受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挂职学习(进修、锻炼)、到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支教或境外交流任教的教师,经考核合格,按标准核定学分。
第十九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
二十条  所有在职教师都须参加各类培训,不参加培训将无法获得对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二十一条  教师参加教科研及各类专项教育教学(含各类培训)活动,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学分奖励的,按文件规定认定学分。每学年多计10学分。
第四章  学分使用
二十二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是《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学年内继续教育不足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 秀等次,不能评选优 秀教师,不能晋升骨干教师,不能晋升高一 级教师职务,五年内继续教育学分不足者,将不能继续注册教师资格。
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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